北京时代方略

围捕!震慑!三批国采启动!全国药品降价新趋势!


国家医保局的总体策略是,将医院采购金额排名前160-180个品种作为集采重点,计划在2018年、2019年、2020年三轮两批的基础上,再开展6轮左右带量集采,周期计划是三年。只要是符合0+3及1+2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就会触动常态集采“开关”,开展国家级带量采购。

 

近日,一份国家医保局领导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培训班上的讲话文件流出,讲话特别提到了下一步带量采购相关工作的推进情况。

在这份讲话文件中,对下一步带量工作的部署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好第二批国家集采结果。

二、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三、按常态化触发机制,近期启动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四、指导各地特别是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将更多非过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集采范围,形成不可逆转的改革态势和全面推进的局面。

五、正在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旨在通过信用评价及配套措施,推进诚信、阳光采购,进一步遏制商业贿赂,持续挤出药价水分。

 

 

根据目前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进展,笔者认为,接下来的集中带量采购会呈现以下四方面趋势:

 

一、3年180个——国家集采的逻辑与思路

 

据非证实消息,近日,国家联采办将在上海召开第三批国家带量采购专题会议,各地主管招采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收集各省对第三批集采的建议,培训省级报量工作。

 

(表格来源:法伯科技中国医药市场研究协会)

 

笔者综合各方面消息来看,对于即将开始的第三批国家带量采购,品种数量基本上控制在25个左右。而国家医保局的总体策略是,将医院采购金额排名前160-180个品种作为集采重点,计划在2018年、2019年、2020年三轮两批的基础上,再开展6轮左右带量集采,周期计划是三年。只要是符合0+3及1+2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就会触动常态集采“开关”,开展国家级带量采购。

 

 

二、各个击破——地方集采重在“分化合围”

 

根据相关材料显示,今年一季度,医职工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13.1%,居民医保下降4.3%。然,我国各类慢性病发病率仍居高不下。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病患总数超过4亿,每年新发癌症病例超过380万,慢性病医疗费用社会负担重。新设备、新技术、新药品不断应用于临床医学,也会极大刺激医疗消费的增长。

 

目前,各省市已将慢性病用药作为集采重点。河北两病专项采购中标的硝苯地平片(10mg规格)价格已经低至1.23分;山东省烟台市即将启动的药品集中采购,同样将高血压、糖尿病作为专项采购重点。

 

烟台市高血压糖尿病类用药集中采购目录

 

(来源:南京易联招采)

 

地方组织的带量采购,其共同点是选取采购金额高、使用量大的品种。大多以抗菌素、PPI、两病(心、脑血管疾病)用药为主,并且伴随着其他医改政策,比如两病用药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统筹使用、重点监控管理等政策的实施;由此,药品的带量采购也逐渐朝细分领域发展。

 

 

三、敲山震虎——一边“脱水降价”一边“杀一儆百”

 

国家除从带量带预算采购挤压药品价格水分之外,还运用起了极具震慑力的措施。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药品费用中用于商业贿赂的部分达2000-2500亿元。近日,国家医保局起草了《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正文均简称《意见稿》),提出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主动申报、信息校验、信用评价、分级惩戒和信用修复六项制度。

 

图片来源:易联招采

 

《意见稿》同时还发布了《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评价指南》,对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的等次评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这项制度要求企业书面承诺杜绝商业贿赂,主动申报被判决或行政处罚案件。集采机构以法院判决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信用评价,对失信企业采取处置措施,包括书面提醒告诫、向采购方警示企业风险、暂停投标挂网和配送资格、公开披露失信企业等

 

标准的建立,意味着药企在招采及营销过程中,需更加严格审视及规范自身行为,否则被列入失信名单、失去招采资格,这对药企是致命的打击。在现有的医药行业大政策背景下,没有任何一个企业能承受这个处罚带来的严重后果。一旦被认定为失信企业,受到处罚的是企业名下所有产品,相信没有任何一个企业想触碰这条红线。

 

但目前,可以说99%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仍然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在面对这一事情。很多人仍然普遍认为医药反商业贿赂过去了十几年,包括穿透式检查也经历过了,未来怎么去界定营销失信行为还要边走边看。衷心希望相关企业早日回头,毕竟政策一旦出台就没有回头箭,根据目前的态势,先围捕几只失信的“大老虎”,杀一儆百,也不是不可能。

 

 

四、相互促进形成集采新形态

 

自从2019年11月29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了《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以来,各地纷纷以此为蓝本,下发了相关文件,如下图:

 

 

《通知》要求,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范围的药品,各地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借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经验,采取单独或跨区域联盟等方式,在采购药品范围、入围标准、集中采购形式等方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形成国家和地方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

 

那么,什么是相互促进,笔者整理如下:

 

 

 

 

 

文 | 山东风轻

来源 | 药智网